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及其他省(境)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的若干意见
(黑政发〔2008〕3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实现我省资源开发的节约、集约和效益最大化,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财政收入增长,现就鼓励和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及其他省(境)外企业(以下统称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
(一)本意见所称的企业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我省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所投资的企业、机构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地区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我省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一定区域内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
(二)在我省设立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符合下列按行业规定的全部条件者可申请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政策:
1.化工、食品、生物、材料业。
(1)省外企业在我省新注册的实行独立或统一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利用境内外矿产、森林、农畜产品等资源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下同)。母公司在我省实际缴纳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累计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
2.金融业。
(1)省外企业在我省新注册的实行独立或统一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2)拥有跨地区的金融服务业务。
(3)母公司资本金总额,银行和保险机构不低于30亿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6亿元。(4)母公司在我省实际缴纳的资本金,银行和保险机构不低于6亿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1亿元。
3.商贸、物流、旅游、会展、信息服务、咨询、中介等服务业。
(1)在我省新注册的实行独立或统一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的商贸、物流(包括采购中心、营销中心、配送中心等)、旅游、会展服务与代理、信息服务、工程咨询(包括设计、咨询、监理等)和中介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