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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大劳发[2007]209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6月30日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鉴定为1-4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7%的增长比例予以调整。
  二、2007年6月30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鉴定为5、6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按《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大劳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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