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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失效]

  四、检诊鉴定程序
  每年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在指定医疗机构,为申请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进行检诊(具体检诊时间由医保中心另行安排),对初检合格的慢性病人员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复检不合格者或不参加检诊者,取消其慢性病补助资格。
  医保中心对检诊合格者发放《慢性病门诊就医证》。
  五、定点单位管理
  自愿承担门诊慢性病服务的定点单位(包括定点一、二、三级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和定点零售药店,不含诊所、卫生所)须与医保中心签定服务协议,并按协议规定协助医保中心做好门诊慢性病补助的信息上传等工作。
  六、就医管理
  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实行定点就医,经检诊认定符合门诊慢性病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单位,作为本人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定点单位。
  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每年1月份可申请变更定点单位一次,具体工作由医保中心组织安排。
  七、费用结算管理
  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在所选慢性病定点单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包括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应属于《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实用手册)或《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实用手册),且是治疗检诊认定合格病种的医疗费。
  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人员在定点单位须持IC卡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属于自己应承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单位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保中心与慢性病定点单位结算。
  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八、监督管理
  (一)门诊慢性病定点单位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不得上传虚假信息,套取医保基金,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诱导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人员选择定点单位。对违反门诊慢性病补助政策的定点单位将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二)医保中心应加强对定点单位的协议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好参保人员的慢病检诊工作。
  (三)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门诊慢性病补助的有关规定,不得冒名顶替使用门诊慢性病补助费用。对弄虚作假取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经查实后,取消其门诊慢性病补助资格,追回已补助的门诊慢性病补助费用,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于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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