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大劳发〔2008〕51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负担,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决定对我市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政策做进一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病种范围
下列病种纳入补助病种范围:
高血压病(重度)、陈旧性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甲状腺功能亢进、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溶血性贫血、白血病(包括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下同)、白塞氏病、肝硬化(包括酒精性肝硬化、心源性肝硬化、胆汁淤积性肝硬化等,下同)。
上述各病种诊断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另行制定。
二、补助标准
门诊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补助限额以下统筹基金补助比例为85%。
统筹基金年最高补助限额,根据病种不同分别为:
甲状腺功能亢进、肺结核1000元;高血压病(重度)、陈旧性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为18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25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溶血性贫血、白塞氏病、肝硬化3000元;白血病5000元。经检诊认定同时患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在原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因慢性病住院治疗期间(包括建立家庭病床期间)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补助。
(二)结算年度内,因补助病种办理家庭病床治疗1次的,门诊慢性病补助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减半;办理2次(含2次)以上的,本年度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补助待遇核减在次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