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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述材料若涉及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并统一用A4纸打印和复印,每张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报告只需首页盖章),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编上页码,封面注明“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名称、申报日期。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管理

  第八条 省外经贸厅根据资金支持期间的海关统计数据,于每年10月底前,公布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名单、产品目录、申报截止日期、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按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规范地报送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省外经贸厅负责对企业进口贴息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贴息资金支持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对贴息资金进行审定,并按规定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用款企业。

  第十一条 各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 进口贴息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按照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的《福建省外经贸发展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2.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附件1
  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全称(盖章):                 金额单位:万美元
单位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企业性质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企业代码 海关编码 
单位营业执照(需提供复印件)
银行账号 
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网址(Web Site Address) 
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及项目简介(可另附):  
申请企业声明 本公司所提供的信息完全真实,并愿意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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