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近三年来守法经营,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以及进出口业务管理等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我省各类进出口企业。
(二)企业当期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贴息范围的产品和技术需达到一定规模。
(三)按要求报送外经贸统计报表,积极配合开展外经贸监测预警等工作。
上述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第六条 进口贴息资金支持标准
(一)本金
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核定享受贴息的产品和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一定的人民币汇率,作为计算应贴息的本金。
人民币汇率,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折算率为依据计算贴息期间平均折算率,并在申报通知中予以公布。
(二)贴息率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将根据每年支持重点、年度贴息资金盘子以及符合条件的项目本金总额等因素确定贴息率,对不同类别产品分别采用不同的贴息率。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年期贷款利率的50%。
(三)贴息限额
单家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单个项目按贴息率计算出的贴息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贴息。
第三章 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要求
第七条 申请企业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 申请材料的目录清单;
(二)申请报告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进口产品的用途、预计产生的效益、对企业出口的带动情况(若企业没开展出口业务,请注明)等,申请进口先进设备贴息的,还需说明引进先进设备的目的、消化吸收能力状况、生产规划等;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及电子格式(表样见附件1);
(四)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及电子格式(表样见附件2);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代理进口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或协议书;
(七)进口技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