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外经贸计财[2008]20号)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厦门不发):
根据国家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的政策导向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客观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原《
福建省鼓励扩大外贸进口奖励办法》(闽外经贸计财〔2007〕6号)不再执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要及时把政策精神传达到各有关单位,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安排资金鼓励辖区内单位扩大进口,建立起省、市、县三级共同支持外贸进口发展的政策体系。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三月十五日
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的政策,促进我省外贸进口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增强外贸发展的后劲,并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政策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对我省(不含厦门,下同)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我省鼓励进口目录的产品(不含旧品)和技术,以贴息方式给予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利于监督、利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条件、支持标准
第四条 贴息资金支持的期间以及支持商品的界定
申请贴息资金支持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是上年第4季度和本年1至3季度进口的商品,其中,申请2008年资金支持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是2008年1至3季度进口的(2008年第4季度进口贴息资金申请相应转入下一年度)商品。
每年予以贴息的进口技术和产品类别,由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外经贸发展实际情况和我省鼓励进口的产品目录确定。重点支持资源性商品、重要原材料、先进设备和大宗特色商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