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自制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大劳发〔2008〕121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58号)精神,决定将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各定点医疗机构须将批准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