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级投资来源构成及近期资金筹措办法
汾河流域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各级人民政府的投资资金来源,应包括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财政预算内资金以及水资源费、环保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价款、煤炭资源价款等各类政府专项资金。〖CX1〗据前测算,近期(按工程年计算为2年)治理修复工程除中央投资、原政府投资计划渠道、各类专项基金及市县、企业自筹部分外,需省级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增加安排18.66亿元,在三个计划年度中按3∶5∶2进度安排。即2008年起步实施安排不低于5.60亿元,2009年集中实施安排9.33亿元,2010年扫尾工程安排3.73亿元。其中,2008年的5.60亿元投资通过两种渠道筹措:三分之二即3.73亿元由省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从当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生态建设项目计划中调剂;三分之一即1.87亿元由2008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超收部分中安排。2009年之后需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投资,由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各类专项基金在年初计划中安排。实际执行中,年度投资计划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做适当调整。
所有项目和资金的安排均应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财政预算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制定和完善汾河流域生态功能区规划和扶持政策
在《山西省生态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根据汾河流域水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生态植被状况等,进一步细化该流域的生态功能分区及产业结构布局,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实现煤炭开采的绿色、节水转型;对化工、电力、冶金、煤炭、造纸等领域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施实行严格淘汰,遏制其对流域水环境的污染;编制汾河流域全社会节水规划,制定节水政策,鼓励发展现代农业、绿色产业、节水型工业项目,减少水资源浪费,提高水的使用效益;采取政府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城镇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加快林权制度改革,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植树造林和荒山荒坡绿化工程建设。
流域各市、县(市、区)在省统一规划指导下,制订和完善所辖区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规划的衔接与实施。
(二)科学划定禁采、限采范围,规范矿山开采行为
根据流域内矿山企业对汾河的影响程度,对可能直接破坏汾河河床、导致地表水直接漏失的区域实施禁采,在禁采区外围一定区域实施限采。初步划定禁采区:1.汾河上游段(太原市兰村以上)干流两侧岸边以外500米范围内;2.宁武冰洞国家地质公园;3.雷鸣寺泉、兰村泉、晋祠泉、洪山泉、郭庄泉、霍泉、龙子祠泉和古堆泉的泉水出露带。初步划定限采区:1.汾河中下游干流左右两侧岸边以外1500米范围内、一级支流岸边左右1000米范围内;2.雷鸣寺泉、兰村泉、晋祠泉、洪山泉、郭庄泉、霍泉、龙子祠泉和古堆泉重点保护区;3.矿坑疏排奥灰水对汾河流域岩溶大泉有明显影响的矿山分布区,包括霍州矿区白龙矿分布区。
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省煤炭局等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上述禁采区、限采区和汾河源头保护区进一步细化。禁采、限采范围确定后,要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并以地方法规形式向社会公示执行,加大执法力度,从而彻底规范矿山的开采行为。
(三)加强水功能区管理,确保汾河水质达标及合理利用
水功能区划是实现水资源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的重要依据。《山西省地表水功能区划》已由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根据汾河水资源开发利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汾河干流共划分5个一级水功能区:汾河静乐源头保护区、汾河静乐娄烦开发利用区、汾河古交保留区、汾河太原运城开发利用区和汾河河津缓冲区,其中汾河兰村断面以上6个二级水功能区为重点保护区。率先实现汾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进一步核实汾河干流不同功能河段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不同功能区的限制排污总量。积极开展汾河流域入汾排污口整治工作。建立水功能区监测站网,增设相应的水质监测断面,强化监督检查制度,有依据、有目标实施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逐步完善以水功能区管理为重点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做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既要确保各水功能区达到水质保护目标,又要做好用水衔接,确保汾河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维护重点保护区利益
一是制定和完善汾河源头相关市县的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扶持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在现有对宁武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每年补助生态资金2000万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金额和扩大补助范围;二是对禁采区、限采区关停的企业,在对矿区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和对企业实行必要补偿的同时,省级财政可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当地人民政府一定补偿,确保地方利益不受损害。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三是对影响汾河水源水质需要搬迁的企业,土地部门负责优先解决企业用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