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土保持调蓄淤地坝工程 通过建设水土保持调蓄淤地坝,合理配置大中小坝,形成坝系。汛期拦蓄干流两侧泥沙进入汾河河槽,枯水季节放水入流河道,丰蓄枯放,蓄浊排清,增加干流水量,减缓河道淤积,提高干流水质。在泥沙淤满后,可形成优质高产的坝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民收入。在干流两侧建设水土保持调蓄淤地坝1000座,增加坝地2000公顷。工程总投资约2.06亿元。
2.水土保持小型水利工程 建设小型节水、引水、提水工程,充分提高地表水资源利用率,为两岸坡面水保生态林、经济林、滩地耕作提供水源,提高生态林成活率、经济林果品产量和滩地产出率。建设小型水利工程413处,工程总投资约3.29亿元。
3.汾河支流生态植被与经济林建设工程〖HT〗 重点围绕汾河主要一级支流进行绿化,在岚河、潇河、文峪河、洪安涧河、浍河等主要支流源头及两侧营造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林2.1万公顷,汾河主要一级支流两岸各50米护岸林带296.5公里,经济林1.3万公顷,林网(带)0.2万公顷,封山育林0.3万公顷。工程总投资约6亿元。
4.汾河流域湿地保护工程〖HT〗 在榆次、绛县、沁源建设3个湿地保护区;在宁武马营海、太原市汾河公园、晋阳湖、太谷郭堡水库、临汾滨河公园、河津黄河汾河交汇处建设6处重要湿地;在管涔山、黑茶山、关帝山国有林管理局建设3个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湿地恢复与示范3.1万公顷。工程总投资约2.33亿元。
5.汾河流域草地治理与退牧工程 围栏封育项目7.5万公顷、退耕还草项目3万公顷,鼠害防治4.8万公顷、虫害防治工程9.7万公顷,配套基本草场、舍饲圈养等设施建设,青贮窖、饲草机械设备等退牧工程。工程总投资约10亿元。
6.城镇生活污水深度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 进一步完善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并达标稳定运行,生活污水全部得到处理,并补充汾河生态水量;提高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工艺技术水平,对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已建成的41个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工程总投资约8.3亿元。
7.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 力争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基本消除生活垃圾“围城”现象;流域内所有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全部建成投运,建设规模为日处理垃圾7032吨。全面实现生活垃圾处置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并逐步建立起国内先进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系统。工程总投资约15.8亿元。
8.工业企业深度处理及回用工程 对已达标排放的203家重点企业,其中108家进行污、废水深度处理,达到V类水质标准排放,95家治理达标后直接回用,实现零排放。工程总投资约12.3亿元。
9.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对汾河流域限采区26个矿山进行恢复治理。主要治理内容包括采空区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植被恢复重建及矿山地质灾害、生态破坏的防治等。工程总治理面积约157平方公里,总投资约24亿元。
10.中期移民工程 将散居在保护区范围内的 10 万人逐步迁出,并实行有土安置,对新建村进行开荒造地、垫地等基本农田建设改造。在满足移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要确保汾河干流河道自然生态的修复和改善,对迁出地进行复垦绿化、退耕还林、种草种树等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合计投资约20亿元。
(三)远期主要建设内容和整治重点
重点搞好汾河流域林地管护和植被建设,巩固植被修复成果,封禁保护林地105万公顷,营造水土保持林17万公顷,建设湿地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湿地、湿地公园16处,恢复湿地0.9万公顷。加强草地的建设与保护,退化草地补播10.2万公顷,草地保护15.7万公顷。通过项目实施,汾河流域植被环境基本得到恢复,并开工建设1-2个“地下水库”增加地下水的战略储备。
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做到污水、垃圾处理及再生利用有法可依;加强水质监测和环保设施维护,建立应急预案,保障环境安全;全面恢复和重建汾河流域生态环境,带动全省建设生态友好型社会。
加大力度继续对散居在汾河流域的偏远村落实施移民搬迁,并对迁出地土地进行复垦绿化,从根本上解决人为的环境破坏,重塑汾河流域自然生态。
加大对汾河流域现代农业和林果产业的开发力度,加快产业化经营步伐,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充分利用汾河流域历史人文景观和良好的生态自然环境,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观光农业、绿色产业和文化生态旅游产业,进一步增强汾河流域的综合实力,带动全省经济社会实现新的飞跃。
三、资金筹措的总体思路和筹措办法
(一)多元化筹资及省级投资的安排原则
汾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治理修复是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工程资金的筹措要以宽广的视野,采取多元化、多渠道的方式,由政府、企业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共同承担,分类区别对待:对因企业污染造成的治理项目投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自筹解决;对其他有经营收入,可以通过市场融资的项目,政府要帮助创造条件,并实行补助或贴息等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市场运作;对可列入中央投资范围的项目,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争取申请国家投资,省、市、县和项目单位按国家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对跨市区域实施的重要公益性基础工程,工程投资应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安排,市县人民级政府予以配套;对市、县属区域内实施的一般公益性基础工程,工程投资应主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省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无法划定市、县区域的重要公益性、体系服务性项目和骨干工程的投资,全部由省级人民政府安排;对原有的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同类型项目),应由各类专项基金安排的项目,以及财政给予补贴投资的项目,仍按原投资渠道和管理办法落实项目资金。
根据上述原则和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以省投资为主、市县配套的项目一般按省与市县7∶3比例掌握;以市县投资为主、省补助的项目一般按省与市县3∶7比例掌握。在年度计划的执行中,按照总投资基本不变、结构优化的原则,省级投资应向贫困地区、无煤市、县(市、区)及农村项目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