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河流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工程
--主要支流和入汾排污口水质监测项目 在主要支流、主要入汾污水排放口建立60个水质监测断面(支流31个,入汾污水排放口29个),对汾河中下游的水质进行全面监测。项目总投资0.37亿元,全部由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项目2008年启动,工期2年,由省水利厅组织实施。
--水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①汾河流域的203家重点工业企业及41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除已安装的外,需新增约179台(套),投资1.9亿元。②新建东六度、温南社、南姚、南关、站里5个市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需投资0.11亿元。③完善加强汾河全流域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购置监测站仪器设备车辆589台(套),需投资0.46亿元。④健全对突发事件的监管处理能力,加强县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执法监察交通、取证、信息化应急、通讯等装备,需投资0.1亿元。⑤对100个不规范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需投资0.2亿元。5项共需投资2.77亿元,其中需省级安排0.94亿元,按照现行投资办法,从排污费中补助投资0.47亿元,从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增加安排0.47亿元。项目2008年启动,工期2年,由省环保局分别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企业实施。
(10)汾河灌区末级渠系配套改造工程
为保证汾河干流常年保持最低生态流量,对灌区斗渠以下末级渠系及田面工程进行配套改造和干支渠防渗处理,实施“长时间、小流量”的小畦节水灌溉。实施配套改造面积78.3万亩,完成斗、农渠道整修64万米,完成建筑物9268件,干支渠防渗15公里,改造渠系建筑物80处。工程总投资4.13亿元,按现有渠道,其中申请中央投资0.53亿元,省基建投资0.11亿元,省级专项1.01亿元,市县配套1.2亿元,群众投工投劳1.28亿元。工期2年,由省水利厅组织实施干、支渠及其建筑物的改造,协调指导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实施斗、农渠及田面工程。
经初步估算,上述十大工程总投资106.02亿元,其中:申请中央4.03亿元,按原有计划渠道省投资6.61亿元,市县投资 15.07亿元,企业自筹及其他资金(含各类专项资金)53.71亿元,需要各级人民政府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增加安排26.60亿元。其中,省级投资18.66亿元,市县投资 7.94亿元,省与市县投资大致为7∶3的比例。具体投资数额根据项目批复情况予以调整。
2.四项整治重点
(1)汾河源头煤矿关闭 汾河源头的保护是汾河上游治理修复工作的重点。近期,首先对禁采区分布的11座矿井(同前)一律实行关停。由省国土厅会同省煤炭局协商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制订具体关闭方案,并协调监督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太原主城区全部退出采煤业 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关闭小煤矿及市辖区煤矿退出时限、标准、工作流程和具体措施,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工作,支持和鼓励被关闭煤矿发展替代产业。煤矿关闭、拆除设施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聘请专业技术队伍,确保不发生事故。
(3)污染企业关停搬迁 继续实行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制度,彻底取缔汾河源头和汾河沿岸3公里范围内污染水体的污染企业和污染项目,取缔破坏汾河生态环境及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依法关闭汾河沿岸违法排污口,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企业实施关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淘汰;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居民集中区的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实施易地搬迁升级改造;对虽已经合法审批,不属于政策、法规规定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但只要影响汾河水质,也要实施关停或搬迁。2008年,流域内未达标的109家重点工业企业在当年内必须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否则一律关闭或停产。特别是要重点抓好汾河源头、太原市、晋中市、临汾市干流沿线重点污染企业的关停搬迁和治污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环保局、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协调监督实施。
(4)加大地下水超采区关井限采力度 按照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和生态用水的原则,严格控制在严重超采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开采地下水。本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合理配置的原则,制定汾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控制和治理目标规划及关井压采措施,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有效保护,遏制地下水超采和水质恶化。2008年,首先取缔违法、违规、违章水源供水的自备井。同时,加快地表水利用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引黄工程和禹门口提黄工程现有能力,调用黄河水和沁河水,通过对流域内各种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为重点超采区的关井压采提供可用水量,做好用水衔接,确保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正常需要。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调监督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中期主要建设内容和整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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