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长湾煤矿扩建立项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8〕132号)
双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重庆市双桥区长湾煤矿改建工程立项的请示》(双桥安监〔2008〕27号)已收悉,依据《
煤炭法》及相关法规,结合《重庆市双桥区长湾煤矿扩建项目建议书》及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1.长湾煤矿扩建项目符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渝府发〔2007〕12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2)的要求,矿界范围内尚有煤层较稳定、储量可靠、具有开发价值的煤炭资源164Kt。该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意该扩建项目立项。
2.长湾煤矿扩建生产规模暂定为40Kt/a。
3.长湾煤矿依据此批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初步设计并报我委审批,并按“三同时”的要求作出安全和环保设计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