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四)瓦斯鉴定检测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瓦斯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方可从事瓦斯鉴定工作。
(五)市经委对各技术服务机构本年度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市发文通报(考核标准见附件1)。
(六)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每年审查一次。凡没有达到第一条规定的要求,或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机构,取消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技术服务的资格。
(七)技术服务机构所承担的瓦斯等级鉴定矿井数,应与技术服务机构的规模相适应,原则上承担的瓦斯等级鉴定矿井数不得超过机构瓦斯鉴定检测人员总数的4倍。
(八)市经委负责举办1--2期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专业培训班,对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发放合格证。
三、技术服务机构瓦斯等级鉴定资格的审查
(一)2008年7月5日前,各技术服务机构上报瓦斯等级鉴定资格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装备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历年参加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情况等内容。申请材料报市经委煤炭安全生产处。
(二)2008年7月15日前,市经委完成对各技术服务机构资格的审查工作。审查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逐个进行。
(三)2008年7月20日前,市经委对取得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行文通报。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和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是提高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质量的重要保证,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技术服务机构要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对照本文件相关要求抓紧对自身建设,确保高质量的完成本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要对本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高度重视,按照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作好部署,精心组织,严把瓦斯等级鉴定质量关。煤矿不得委托不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技术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