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渝经煤安〔2008〕57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安全监管部门、重庆市能投集团公司、各煤矿技术服务机构:
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每年一度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科学地确定煤矿瓦斯等级,摸清煤矿瓦斯来源,采取有效的治理和管理措施,防范各类瓦斯事故,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和《重庆市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办法》(渝经煤安〔2007〕9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情况,现就加强和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
具有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必须与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技术服务工作相适应;
(二)有煤矿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煤矿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达到7名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至少有1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至少有2名,煤矿采矿或通风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有4名,瓦斯鉴定检测人员数名,每人都应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2年以上;
(三)有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型号、数量、规格必须与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相适应,仪器设备配备的最低标准为:光学瓦检仪8台,测风表10台(高速表2台、中速表4台、微速表4台),干式温度计3支,气温表6支,电脑2台,计算机制图设备1套;
(四)人员培训合格。技术服务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瓦斯鉴定检测人员,必须参加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六)在市经委对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技术服务机构年度工作考核中,考核得分80分以上。
二、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管理
(一)市经委负责全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通过市经委的资格审查,并获得相应的授权。没有获得市经委授权的技术服务机构,不能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