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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
(郑政办〔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1999年以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省教育厅批准,我市部分中小学进行了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先后设立了21所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其中隶属于郑州市14所、郑州高新区1所、中原区2所、金水区2所、事业单位办学2所。这项改革试验,在缓解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公办民助”、“名校办民校”等办学模式已不适合新的形势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4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规范工作,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平稳进行。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初高中分离紧密结合,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从2008年秋季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停止以改制学校名义招生。
  二、政策措施
  (一)妥善安置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分校)教师。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分校)的自聘教师原则上由学校按聘用合同约定办理。转为民办学校的,对自愿在学校继续任教的在编教师,应限期办理手续,不再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对不愿继续在学校任教的,原则上回原公办学校任教;改为公办学校的,教育、人事、编办等部门和单位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学校办学规模核定和调整教师编制,在编制内择优录用所聘教师。
  (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分校)资产的清查和管理。要对改制学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评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进行产权界定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改为公办学校的,要妥善解决债务及非国有资本退出问题,将办学经费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转为民办学校的,要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监管,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要严格工作纪律,严防弄虚作假,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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