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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开采残余煤柱矿井安全监管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开采残余煤柱矿井安全监管的通知
(渝经煤安〔2008〕56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

  开采残余煤柱的矿井生产条件差,安全威胁大。2008年6月6日,綦江县石壕镇黄矸塘煤矿在开采残余煤柱时,发生顶板垮塌死亡3人的较大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了我市煤矿在开采残余煤柱的过程中,对残余煤柱周边开采历史情况不清,安全防范措施措施不到位,现场安全隐患多。为了加强开采残余煤柱工作面的安全管理,搞好我市煤矿的安全生产,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开采残余煤柱采掘头面的清理整顿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对所属煤矿开采残余煤柱的工作面逐矿进行认真清理,建立残采工作面台帐,进行重点监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停产,对工作面进行封闭。

  (一)所开采的残余煤柱是属于“三下”(建筑物、水体、铁路)煤柱的;

  (二)所开采的残余煤柱是属于矿井工业场地煤柱、矿井隔离煤柱、隔水煤柱、井巷安全煤柱的;

  (三)所开采的残余煤柱煤层的自然倾向性为自燃或易自燃两类之一的;

  (四)残余煤柱处于应力集中区,煤层顶板压力大,不能进行有效支护的;

  (五)残余煤柱处于地质条件复杂区,且对周边开采历史情况不清,图纸资料不齐的,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六)工作面不能形成独立通风系统,无法进行有效通风,微风或无风作业的;

  二、吸取事故教训,落实矿井主体责任

  各开采残余煤柱的区县煤矿,必须认真吸取綦江县黄矸塘煤矿“6.6”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对照矿井自身的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一是要认真完善修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逐一落实到现场;二是要完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割穿倒墩等非正规的采煤方法,推广应用壁式开采、金属支护等先进的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三是要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将残采头面纳入矿井安全监控的重点,针对采掘头面的支护、“一通三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落实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四是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三、加强对开采残余煤柱矿井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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