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推荐2008年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的通知
(渝经高新〔2008〕12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和激励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步伐,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2〕22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申报2008年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推荐方式
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及中央在渝企业主管单位接此通知后,结合《重庆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十一五”发展规划》,特别是我委下发的《重庆市2008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工作重点和要求,围绕汽车摩托车、轨道交通、风力发电、电子信息等重点发展产业,选择推荐所属企业需引导支持的重点项目,并依据项目的实施效果、技术水平、产业带动性等进行综合评价排序,正式行文报送市经委。每个主管单位推荐的重点项目不得超过5项(超过5项的仅受理前5项)。
二、项目选择范围
项目主要从《2008年度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批导性计划(第一批)》(渝经高新〔2008〕8号)和《2008年度重庆市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第一批)》(渝经发〔2008〕43号)中选取。对列入《2007年度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第二批)》(渝经高新〔2007〕12号)和《2007年度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第一批)》(渝经高新〔2007〕6号),实施效果很好、对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贡献大,且没有得到过财政资金引导支持的重点项目也可以推荐。
三、项目推荐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
(二)技术创新点明确、技术含量高、技术攻关方案可行;
(三)项目实施效果好或具备产业化的良好基础;
(四)效益或预期效益好、带动性强、有示范作用。
(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的项目各区县经委和主管部门应优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