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2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八年七月四日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人防工程的建设应当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国家与社会、个人投资相结合,做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占有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考虑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