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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7.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8.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或调查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二、休假审批程序

  1.委领导休假报委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并将休假审批表交组织干部处(人事处)备案;

  2.处长(处室负责人)休假报分管委领导审核批准,经批准后,将休假审批表送组织干部处(人事处)备案;

  3.副处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休假报请处长(处室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有关要求

  1.各处室处长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统筹安排,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批合理地安排好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保证每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各处室在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同时要保证处室工作正常开展,要始终保证处室至少有一名处长或副处长主持工作,其他工作人员不能因为休假而影响正常工作,要注意工作衔接,保证工作顺利推进。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应保持与单位的通讯联系,特别是处长应保证通讯畅通,以便有急事能联系。

  2.鉴于年终和年初时段工作任务较重,在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原则上不安排休假。

  3.各处室要加强年休假管理,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将休假天数如实反映在考勤表内,于次月的5日前送组织干部处(人事处),由组织干部处(人事处)汇总上报市人事局。

  四、以上事项由组织干部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市经委领导干部休假审批表

  2.市经委工作人员休假审批表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市经委领导干部休假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职  务

 

参加工作

时  间

 

当年(上年)事假或病假天数

 

应休假天数

 

拟休假起止时间

(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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