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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质〔2008〕29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提高我省建筑设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节能等原则,满足建筑功能需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委托省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按规定应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各级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建筑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图纸审查。

  鼓励高水平的外埠设计单位单独或与当地设计单位合作参加建筑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外埠设计单位在办理设计招标登记后,办理备案手续。

  二、依法必须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范围、条件

  (一)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招标一般应为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

  (二)下列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必须依法招标:

  1、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2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10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项目;

  2、火车站、机场、交通枢纽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博览建筑、商业建筑等重要的公共建筑。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

  3、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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