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和加快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和加快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
(冀建规〔2008〕257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县级市规划局(建设局):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2005年以来,各地先后开展了规划期末到2020年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目前,多数城市已经完成规划纲要或成果。为规范和加快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工作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必须遵循《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河北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河北省有关地方规定,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纲要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并就涉及城市定位、规模、发展方向与用地布局、资源与环境保护、城乡统筹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规范城市规模审核工作。规划纲要报请审查前,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规模审核。收到规模审核请示和报送材料后,省建设厅会同国土资源厅,在20个工作日内将规模审核意见反馈有关市政府。对报送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将退回设区市规划主管部门,待补充完善后再予审核。

  规范规划纲要审查。根据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规模审核意见对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对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研究后,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建设厅书面提出组织规划纲要审查的请示。属于县级市的,所在设区市规划局应当根据本市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明确提出对规划纲要审查的意见。对依法由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报送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省建设厅将在15日内组织召开规划纲要审查会,会后印发审查意见;对依法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报送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省建设厅将在10日内组织召开规划纲要初审会,会后印发初步审查意见并报请建设部组织规划纲要审查。

  对未通过审查(初审)的规划纲要,有关市要继续组织修改和完善,按照程序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二、规范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上报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