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的指导意见[失效]

  (三)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投一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以及电信等设施的更新改造资金,由各运营单位负担。各运营单位可以直接承担改善工程建设,也可以向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或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组织机构缴纳应负担的改善工程资金。

  (四)居民出一点。因改善工程实施,居民扩大居住面积、维修更新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项目的开支,由受益的住房产权人承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协调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公司做好受益住房产权人承担资金的收取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认真进行旧住宅小区情况调查摸底。按照确定的基本概念,对所辖区域内旧住宅小区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切实摸清旧住宅小区的个数、建筑总面积、居民总数量、居民构成类型、房屋功能及设施设备配套状况及房屋完损状况等,并逐步建立基本情况档案。

  (二)严密制定改善工程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应根据“设区市市区在3年内、县(县级市)在5年内完成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的总体要求,制定3年或5年实施规划和各年度实施计划。规划和计划应及时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精心组织实施改善工程。依据年度计划所确定的年度改善工程的具体任务,要明确实施主体,提出工作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在设计、施工、监理、有关设备材料供应等环节,要实行规范的招投标机制,通过竞争优选企业和产品。严格工程质量和费用的全过程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改善工程的顺利实施。

  五、后续管理

  要高度重视旧住宅小区改善之后的后续管理,以巩固改善工程成果,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在尊重群众意愿、考量居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对居民收入较高、具备一定条件的小区,可以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各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引入物业管理机制。对先行介入旧住宅小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扶持。对居民收入较低,不具备引入物业管理条件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居民共同负责旧住宅小区的维护管理。

  六、组织领导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