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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的指导意见[失效]


  (二)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小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清理房屋立面的破旧搭建物、广告牌,清理楼道内杂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清除环境垃圾,治理环境卫生等。

  (三)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小区内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居民急需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健全;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补建;电信、邮政等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

  (四)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按照“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旧住宅小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推广应用新型和可再生能源,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

  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改善工程后的旧住宅小区,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房屋全面整修养护。房屋主体结构坚固,常用部件构件和管线适用、完善,门窗及其玻璃完整,外墙、楼道粉饰整洁,无安全隐患。

  环境整治取得较大改观。小区内无违章建筑,无散放垃圾,楼道无杂物,围墙、栏杆无缺损,绿地面积增加,道路平整且与小区外主路(支路)连接。

  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小区内电、水、气、暖设施齐备,垃圾收集、污水排放设施配套,消防安全防范设施健全,电视、电话、邮政线路畅通,能满足居民生活基本需要。

  建筑节能要求得到落实。外围护结构采用了保温、隔热措施,达到节能标准设计要求;实施了热计量改造,达到了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要求,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有条件的小区实行集中供热;供暖管网漏损率降低,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得到推进。

  三、资金筹措

  各市、县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提出的“四个一点”的资金筹措办法,积极筹措和组织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资金,确保改善工程的正常启动和良好运行。

  (一)政府补一点。市、县政府应当把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资金列入财政支出预算,统筹使用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及其他财政资金。设区市可充分发挥区政府的积极性,按照“市、区两级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改善工程专项资金。

  (二)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开发建设时开发建设单位漏建的设施设备和因施工质量低劣而过早损坏的设施设备和房屋,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补建和维修责任。不直接承担补建和维修工程的,应向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或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组织机构缴纳应负担的改善工程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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