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原因:已被《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2009]83号)所代替)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的指导意见
(冀建房〔2008〕230号)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各扩权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可以切实帮助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有效改变城市面貌,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确保我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一项具体举措,是合民意、得民心的德政工程。为进一步推进和实施我省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整体面貌。
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应当遵循“政府领导、部门主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着眼长远、改管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旧住宅小区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施齐备、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从2008年到2010年,全省每年完成改善工程的小区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设区市市区在3年内、县(县级市)在5年内完成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
二、工作内容及标准
旧住宅小区一般指房屋建造时间较久(一般为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长期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居民生活不便利、居住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住宅小区。
改善工程的内容及标准以满足居民最为迫切的居住需要为原则来确定,主要包括:
(一)房屋整修养护。主要包括旧住宅小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梯间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