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表(一式2份);
(2)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和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公司章程。自然人出资的,提供身份证(护照)的复印件;法人出资的,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护照)的复印件,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提供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有关职称等情况的证明原件和职称证(执业资格证)、身份证(护照)的复印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7)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照片的扫描件,注明所在街道门牌号码及具体位置、面积等。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复印件。
(8)经营业绩的证明。一、二级资质企业提供2005年以来开发经营业绩,三、四级资质企业提供与企业资质相符的经营业绩材料。业绩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批准机关红章,否则不予认可)。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的报告。
(9)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情况的证明。未完成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的企业,提供改制进展情况或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制计划。
检查材料按以上顺序胶装成册,其中经营业绩材料按项目组卷。
四、资质检查的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资质检查合格:
1、资质证书正常有效;
2、注册资本、净资产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3、法定代表人、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4、经营业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5、执行项目手册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制度;
6、2005年以来无不良经营行为;
7、公司名称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
1、注册资本、净资产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2、法定代表人、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