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房〔2008〕23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
为严格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管理,完善退出制度,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
行政许可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决定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取得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需参加资质检查。2008年新设立并取得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参加此次资质检查。2008年5月-6月,暂停受理原有企业资质申报事项。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是否规范;注册资本、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业绩情况。一级资质开发企业近三年房屋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且2007年房屋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二级资质开发企业近三年房屋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且2007年房屋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三级资质开发企业房屋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级资质开发企业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且已开工建设。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建设单位不一致的项目,不计入企业经营业绩。
(三)2005年以来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中的诚信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及销售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情况。尚未与政府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脱钩的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其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