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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参保居民就医时,必须到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主动出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需要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本人或家庭垫付,参保居民出院后,持住院医疗费的有效票据、出院证、住院清单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支。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和转诊制度。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首先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参保居民因病情确需转往上一级医院治疗的,应由其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往上一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因病需要转往外地治疗的,需由当地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并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往外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比例予以报支。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锡林郭勒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户籍迁出本地以外的,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即行终止,所缴纳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返还。

  第三十三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离开本地外出期间患急病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补办转院手续,经核准后其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报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报或补办转院手续的,其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支。

第九章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各级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分别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运行,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贪污、挪用、截留或侵占,违者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社会保险预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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