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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老年人和非在校少年儿童提供《居民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二)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提供花名册。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除提供以上有关证明外,属低保对象的需提供《锡林郭勒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30日内,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负责,并持《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费。缴费后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进行参保居民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报送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制度。每年9-11月为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标准核定及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缴费年限。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城镇居民本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在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规定缴纳应由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第五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帐户,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社会统筹。
  第十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的下个月起,因病住院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以后按时接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每年缴费后享受待遇的有效期为12个月。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中断参保处理。
  第十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本办法下发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或参保后中断缴费又重新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支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因病住院和经批准的急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两部分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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