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传发〔2008〕8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关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一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全面协调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深入、有效的开展。
二、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策划和组织好《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办法》,营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深入社区、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广大城镇居民,尤其是参保对象全面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及参保缴费、就医、费用结算流程等相关规定,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
三、各地要安排好财政补贴资金,切实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将本级配套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财力加大补助力度。上级财政补贴部分,将根据各地财政补贴到位情况和实际参统缴费人数确定。
四、要以规范基金管理、加强基金监督、维护基金安全为重点,管好用好老百姓的“救命钱”。建立制度、经办、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把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贯穿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环节。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锡林郭勒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盟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87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