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力度,扎实推进社会保障工作向更加深入、广泛、高效的方向发展
11.继续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重点做好农牧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进一步扩展和延伸社会保险的覆盖人群,争取应参统人员更多地纳入到社会保险统筹范围。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强化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覆盖人数和基金收入“双增长”。组织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12.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做好盟级统筹向自治区级统筹过渡的相关工作。在抓好现有农村牧区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重点抓好参保登记、保费征缴、待遇支付和基础信息建设等工作,探索建立保基本、广覆盖、能转移、可持续的,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多元化筹资机制的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并做好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推进全盟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妥善解决转制破产企业所用临时工和各类企业档案不全、档案丢失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13.全面组织实施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5月底前完成前期筹备工作,6月底前全部启动。力争年底参保人数突破20万人,覆盖率达70% 以上。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原则和要求,综合考虑当地财力状况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补贴标准。抓紧落实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统筹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措施,确保启动后稳健运行。
14.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继续组织实施“平安计划”,以推动建筑、矿山、餐饮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抓紧研究完善农民工参保的灵活办法,提高政策的吸引力。大力推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保工作,力争做到符合条件的单位全覆盖。积极探索建立全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逐步研究解决“老工伤”待遇问题,并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
15.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力度。做好对社保基金及再就业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继续完善社保基金内控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社保资金的使用、收支、结转、记息等与财政部门、银行经常衔接,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金融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保资金运行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保证社保基金运行安全。发挥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形成社保基金专门监管、社会监管和媒体监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深入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大劳动关系协调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