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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安全专项督查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安全专项督查行动的通知
(吉安委办字[2008]14号)


各产煤市(州)安委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应急〔2008〕96号),结合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金安煤矿“3.5”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火工品审批和管理混乱的问题,为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决定从5月初至6月,在全省开展火工品专项督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摸清、搞准各地在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范围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负责火工品审批把关的部门,证照不全的煤矿、资源整合矿井。

  三、督查内容

  (一)各地区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情况等。

  (二)有关部门对证照不全的煤矿、资源整合矿井审批、供应火工品的规定、依据、程序、数量等情况。

  (三)煤矿企业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建立和严格执行火工品的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责任落实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和监督督查,防止被盗和丢失情况等。

  (四)涉爆从业人员及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和处置等情况。

  四、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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