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工作1.对于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取缔。2.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和停用。3.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核准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立即停止建设和使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4.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库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5.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施工建设或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并依法给予处罚;对未按规定进行坝体勘察、评价的,要限期进行勘察、评价;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改,全面消除隐患。
三、工作安排2008年全盟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制定方案和全面评价(3月31日前)。各地区要在2008年3月底前,结合辖区内尾矿库实际,制定本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整治工作。同时,各旗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的尾矿库逐一进行核查、检查,填写《尾矿库基本情况表》,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现状安全评价和坝体勘察及专项评价,确定尾矿库安全度,并建立完善原始资料档案。各地区在自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完成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阶段 落实整改(4月1日至6月30日)。5月底以前,各地区和相关企业对检查和现状安全评价中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完成时间、应急预案、整改责任人“五落实”,并进行全面整改。各旗县市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分工挂牌督办,要明确督办责任人;6月20日前,各地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确定予以关闭的尾矿库名单。
第三阶段 实施关闭(7月1日至8月31日)。7月份,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8月份,对拟关闭的尾矿库依法实施关闭。第四阶段 总结验收(9月1日至10月31日)。行署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