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闭对象。2008年重点关闭铁、锰、有色金属以及石灰岩、硅石、石膏、萤石、饰面石材等重要非金属矿山企业;重点关闭机械通风不完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地采矿山企业;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不按规定履行“三同时”和污染环境经整改仍不符合环保政策的矿山企业;强制推行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采石场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手续。
三、整改原则
(一)坚持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1户企业的原则;
(二)坚持扶优扶强,提高本质安全的原则;
(三)坚持机械通风专项整治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的原则;
(四)坚持尾矿库专项整治中存在重大隐患的、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的原则;
(五)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再按新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的原则;
(六)坚持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的原则。
四、整治阶段及时间安排2008年全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制定方案和调查摸底(3月1日至4月30日)。根据专项整治目标,行署确定了2008年全盟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关闭企业任务数(见附表)。各地区要在 3月底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和措施。同时,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落实具体整合和整改方案。制定机械通风验收标准,对地采矿山机械通风落实情况逐户进行验收(机械通风回头看验收情况报盟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凡是机械通风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列入专项整治重点企业。
第二阶段 深化整治(5月1日至6月30日)。各地区要进一步推进深化整治工作,落实关闭任务,根据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拟关闭企业名单,并于2008年6月25日前报盟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阶段 实施关闭(7月1日至8月31日)。7月初,行署将派出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进一步落实整治关闭任务;8月份,各地区对拟关闭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阶段 总结验收(9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区要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行署将派出工作组检查验收专项整治工作。
五、关闭取缔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