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季休牧工作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8〕2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扎实推进“两转双赢”,严格落实两项基本制度,确保2008年春季休牧质量和效果,现就春季休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春季休牧工作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春季休牧,是顺应自然规律,为草场提供修养生息时间和空间的科学利用方式,对于转变草牧场利用方式,有效保护和利用草场资源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我盟推行春季休牧以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和广大群众参与程度逐年提高,各项措施逐步完善,休牧质量和效果不断提高,并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在推进“两转双赢”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干部群众产生畏难厌战情绪,工作有所放松,力度有所减弱。二是由于去年旱情严重,部分牧户饲草料储备不足,休牧成本增高,产生消极抵触情绪。三是随着舍饲禁牧项目接近尾声,部分干部群众春季休牧的信心和决心有所动摇,甚至持观望态度。对此,盟委、行署已多次明确提出必须坚定不移地长期推行两项基本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春季休牧工作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措施,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保质保量完成2008年春季休牧工作。
二、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休牧模式各地要在全面实施今春休牧工作的前提下,选择1-2个适应的嘎查作为试点,以嘎查为单位,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成本较低、群众易于接受的休牧轮牧模式。总体上,西部区(二连浩特市、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结合功能区划和草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荒漠草原特点的休牧或轮牧模式;中东部区(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西乌珠穆沁旗、东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大力推行划区轮牧。暂不具备划区轮牧条件的区域,积极探索冬春季、夏季、秋季三季倒场的轮牧模式;南部区(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太仆寺旗)鉴于户均草场面积小的实际,全力推行联户经营模式,积极探索加快小型饲草料基地建设,推行压羊增牛、放牧加补饲以及有条件的可推行冬春、夏秋两季倒场等休牧轮牧模式。各地要认真总结以往休牧轮牧经验教训,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模式,力求明年全面推广,使休牧轮牧真正成为牧民自愿行为。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春季休牧工作展开一要落实责任。要进一步明确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作为春季休牧责任主体、嘎查委员会作为落实主体、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监督主体的责任。要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工作格局。项目区要明确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休牧时限。要实行旗县市区领导包苏木乡镇、科局干部包嘎查村、苏木乡镇干部包浩特(组)的包片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头地块。要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草原监理和嘎查村群众性管护组织相结合的管护网络,做到机构健全,责任明确,管护到位。二要强化监管。各地要将春季休牧监管工作放到首要位置,充分发挥各方面职能作用,明确职责,划分事权。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合力。各级草原监督管理和林业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休牧的执法监督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违规放牧案件。要坚决防止白天圈养、早晚放牧及休牧区向非休牧区转移牲畜的现象。要坚持防止以创新休牧模式为借口,假休牧或不休牧。国家投资建设的重点生态项目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恢复禁牧区、生态移民迁出区和封育区、三横两纵五带封育区、“十四基点”建设区和退耕还林封山育林保护区6个区域和生态公益林补偿区域及林地由林业公安部门负责监管。其他草原地区由草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范围,林业公安和草原监督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管护方案,各负其责,强化监管措施,加大管护力度,保证春季休牧工作的顺利进行。三要强化督查。行署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在休牧期间对休牧准备、实施、管护和档案建立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明查暗访,对于违规放牧等现象将在盟旗两级媒体公开曝光,检查结果在全盟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休牧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也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加强对各苏木乡镇的督促检查。盟草原监督管理局和林业公安局在休牧期间将派专人赴各地指导休牧管护工作。四要严明奖惩。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奖惩制度,对于违规放牧的要进行严厉处罚,对于举报违规放牧的人员,凡举报属实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