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控制牧区人口。通过嘎查委员会或牧民大会制定村规民约,明确除婚姻嫁娶外,严禁任何外来人口加入牧区居住和从事简单的畜牧业生产,本嘎查的牧户不得雇用盟外雇工。大力提倡牧户草场承包经营权由一个子女继承的做法,促使多子女牧户的子女进城镇就业。
(二)加快教育转移步伐。针对现阶段接受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牧民子女及青壮年牧民,制定留城镇就业或外出务工的优惠政策,鼓励牧民子女完成学业后留城就业、青壮年进城务工。通过减少毕业生返乡从牧,减少嘎查牧业人口。
(三)制定扶持鼓励政策。引导草场退化严重的牧户和有意举家进城镇从事其他产业的牧户,优先享受生态移民相关优惠政策及保障措施,进城创业、向城镇搬迁,重点扶持发展牧民愿意从事和能够从事的传统服务业。加强人口转移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完善草场有偿流转、围封草场生态补偿、社会保障等机制,解决农牧民的后顾之忧。
五、进一步加强社会事业建设
(一)文化教育建设。积极推行牧区初中“绿色证书”教育,大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牧区适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达到100% ,牧区劳动力全部掌握至少一门职业技能。2012年牧民子女受到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80% 以上。
(二)医疗卫生建设。加快建立健全牧区卫生服务网络,鼓励发展民办医疗机构,努力做到牧民不出嘎查就能享受较好的医疗就诊和卫生服务。认真搞好新型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加快形成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牧区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提高牧区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牧民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2010年牧民全部加入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离旗所在地50公里以外的嘎查都要建设嘎查卫生室,逐步改善医疗服务条件。
(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贫困人口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发展牧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使牧民养老难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四)牧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牧区群众文化活动,着力丰富偏远地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着力提升广大牧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致富的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
(五)基层建设。增强基层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和能力。完善嘎查村民自治制度,切实推行村务公开,完善“一事一议”制度。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牧民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