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24号)
现公布《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的规定》,自2008年7月10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州对外贸易发展,规范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关于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等46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复函》和《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贸易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在德宏州内注册并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四条 凡在德宏州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德宏州商务局为备案登记机关,瑞丽市商务局、潞西市商务局、陇川县商务局、盈江县商务局、梁河县商务局、畹町经济开发区商务局、姐告边境贸易区经济发展局为备案登记受理、录入机关。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不予受理报关、报检手续。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国家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注册经营所在地商务部门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按《登记表》要求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备案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