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管理
(一)实行工程招标代理项目责任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从事本项目招标代理人员,并如实记录在《河北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手册》(以下简称《业务手册》)中。一个工程项目组不得少于3名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业人员,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二)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行为监管。各级招投标监督机构在受理项目招投标招标登记备案时,可通过核验项目组人员本人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确认是否为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符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办理相关招标代理业务,应当由项目组成员出面。
招标代理项目组负责人不参加开标会议或从业人员在具体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过程中存在挂靠、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机构应在《业务手册》上进行记录,并及时通报省招标办。按出让资格或挂靠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
(三)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
具体工作由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监督
(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凡不按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编制、粗制滥造的招标文件、备案资料等相关文件,各级招投标监督机构一律不予备案;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对项目的代理质量进行评价,并将每个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时地记录到《业务手册》及信息管理系统。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编制工程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严禁扩大、缩小工程量或降低、改变最高限价(拦标价)。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质量负责。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最高限价(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招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受委托中介机构应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供详实的审核资料,对判定为超出正常范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修正,并支付预算审核费用,同时由监管人员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手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