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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市〔2008〕38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出借资格证书或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二)进入我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外埠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省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并领取《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手册》,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专职人员。

  (三)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费用应按成本收取,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价格。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向中标人或未中标的投标人收取任何服务费。

  (四)投标保证金应依法按标准收取和返还。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时,应向监督机构出具未中标投标人确认的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招标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向监督机构出具经中标人确认的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证明。

  对于向投标人收取服务费、会议费等或者扣留投标保证金以及变相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的要从重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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