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医院、学校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和开展抗震性能普查的通知
(冀建质[2008]38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卫生局、教育局: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特大地震,造成医院、学校房屋建筑严重倒塌和大量人员伤亡。对此,社会反响强烈,如何减轻地震灾害,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十分关心并致力于解决的民生问题。河北是一个多地震的省份,发生过多次破坏性地震,给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未来的地震趋势仍不容乐观。历次破坏性地震灾害的经验教训表明,做好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和现有工程的抗震加固,是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抗震防灾措施。为确保医院、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房屋建筑的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现就加强新建医院、学校房屋建筑(以下简称“医院、学校”)抗震设防管理和对现有医院、学校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医院、学校的抗震防灾工作
医院是抗震防灾工作的生命线工程,学校是人员密集场所,是培养祖国未来人才的重要设施,事关抗震救灾成果和子孙后代的安危,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院、学校的抗震防灾工作,增强紧迫感和政治责任感;要把医院、学校的抗震防灾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加强监管;要以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这项关系民生、功在当代、利泽千秋的大事。
二、切实加强新建医院、学校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建医院、学校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防震减灾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新建医院、学校的监督管理,要把抗震设防措施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对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更不得交付使用。对随意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