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发〔2008〕74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
《民促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的要求,决定对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将本市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办学许可证的启用日期
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的启用日期为2008年9月1日。原2004年9月1日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凡在2008年9月1日后经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应填写《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并根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接受有关检查。
凡在2008年9月1日前已取得办学许可的各区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之前,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于2010年1月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办学许可证在2008年9月1日前已到期的民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适当延长其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待换发工作启动后统一换发新证。
二、办学许可证的换发范围
办学许可证换发的范围是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具体是: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托幼园所及早教机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等。
公立转制学校不列入本次换证范围。
三、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流程
本次换证工作以分类指导、分期分批为原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本辖区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换证检查汇总工作并填写《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汇总表》(附件3)之后,我委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负责具体换发工作。具体时间节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