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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3)比对结果分下列情况处理:
  ①“票表比对”相符的,在征管系统中对该纳税人解除票控;
  ②“票表比对”不符的,立即移交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处理。
  (4)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人员对“票表比对”异常信息,应核实异常原因,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属于技术原因造成“票表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及时通知技术部门进行维护,并在征管系统中对该纳税人解除票控;
  ②经核实,确属纳税人填报错误造成比对结果异常的,提醒纳税人注意,并在征管系统中对该纳税人解除票控;
  ③除上述两种原因外,比对结果异常的,对纳税人不解除票控,同时填写《比对异常转办单》(附表八)转复核岗位。
  (5)复核岗位根据《比对异常转办单》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转办意见转交纳税评估部门处理。
  (6)纳税评估部门接收《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应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以解除异常,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解除异常,同意解除票控”意见后移交复核岗位,复核无误后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在征管系统中对该纳税人解除票控;经核实后发现确有偷税等违法嫌疑仍不能解除异常的,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移送稽查”意见后,移交稽查部门。
  (7)在上述纳税评估部门进行核实和稽查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的过程中,如纳税人确需领购发票,纳税评估部门可以通知发票发售部门采取限制次供票量、增加供票次数的措施,并按照中途购票进行处理,同时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在征管系统中对该纳税人解除票控。
  (8)稽查部门接到《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实施税务稽查。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解除异常,同意解除票控”意见后转交纳税评估部门,纳税评估部门再转交复核岗位。
  (9)复核岗位接到纳税评估部门转来的注有“解除异常,同意解除票控”结果的《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在征管系统中对该纳税人解除票控。
  四、税务管理卡的使用工作流程
  税务管理卡的使用管理由各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分别管理。
  (一)税务管理卡入库登记工作流程
  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从上级部门取得已灌装发行的税务管理卡后,由税务管理卡管理岗录入税务管理卡号信息,进行税务管理卡入库登记,并负责保管好税务管理卡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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