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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外包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的通知


  5.如发生违约事件,履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违约方,内容包括违约事件、违约金、支付时间和方式等。违约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于  日内答复对方,并支付违约金。

  十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向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申请调解,也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各自指定的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经签署,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合同所列的附件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名词解释

  1.维护

  维护是指为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对其中软件、硬件等进行的检查、维修、备份以及改正错误、提高性能等相关工作。

  2.维护确认

  维护确认是指甲方对乙方依照合同对维护工作内容进行确认的行为。

  3.业务应用系统

  业务应用系统是指按甲方业务需求,由乙方或者第三方定制开发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

  4.产品软件

  产品软件是指甲方向乙方或者第三方购置的成熟的商品化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开发工具、中间件软件、安全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专业应用软件等。

  5.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是指甲乙双方各自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管理信息、方式方法、产品信息、计算机源代码、技术文档和技术资料等,或者由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保密的合法信息。

  6.规格

  规格是指在技术或者有关维护服务任务上所设定的关于硬件和软件的技术标准、规范。

  十五、其他

  1.如一方改变通讯地址,应当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商定内容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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