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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外包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的通知

  3.乙方如提出部分维护项目的变更建议,应当对该变更后合同价格、服务内容、系统性能、技术参数等可能发生的变化作出预估,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

  4.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变更建议后,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是否接受乙方的变更建议。如甲方接受乙方的变更建议,则双方可对该变更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并按变更后的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如甲方不同意乙方的变更建议,则乙方应当按原合同执行,但由此产生的信息系统的风险以及其他相关风险由甲方承担。

  十、不可抗力

  1.由于台风、水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时,可以免除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的相关合同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日之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甲乙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因素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尽可能地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本合同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由于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另一方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除本方责任;由于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本方损失扩大的,也不得向对方要求赔偿。

  十一、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维护项目,除依照以下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具体可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每延期  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

  (2)如延期超过  日或者延误维护确认  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每延期  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如延期付款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违约方应当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如包括利润在内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超过部分。

  4.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除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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