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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外包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的通知

  基本维护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

  附加维护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

  维护响应方式和要求:                ;

  维护文档资料要求:                 ;

  其他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

  四、维护确认与验收

  1.维护人员

  甲乙双方指派专人组成本合同维护项目的管理小组,管理和实施本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名单和通讯方式见附件。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更换本方管理小组的成员,但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乙方重新指定的小组成员涉及到本项目的重要方面,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双方应当在合理和维护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讨论人员更换事宜。参与项目的所有人员都应当受本合同第八条各条款的约束。

  2.维护确认

  (1)维护确认一般每月或者每季度进行一次。维护确认前,乙方应当根据附件中的检验规格和标准,对维护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验。乙方应当在每次维护确认前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请甲方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维护确认。重大维护内容发生后,乙方可以及时以书面方式提请甲方进行维护确认。提请对应用软件维护项目进行维护确认的,乙方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软件维护文档,所提交的文档应当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2)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书面材料的  个工作日内进行维护确认。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而不进行维护确认,则视为甲方已经确认。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除外。维护确认的内容包括系统故障现象、原因、故障排除过程、更换配件情况、恢复状况等。

  3.验收

  (1)维护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当及时进行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甲方递交维护项目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完成验收,验收标准见附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2)如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维护项目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  个工作日,直至符合验收标准。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维护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排除故障,  日内再次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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