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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4、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1)竣工验收方案;
  (2)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3)竣工验收监督《质量整改通知书》;
  (4)竣工验收质量整改回执及相关文件资料。
  5、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勘察单位《质量检查合格文件》。
  8、设计单位《质量检查合格文件》。
  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10、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有关文件资料。
  1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2、其他与监督工作相关的图片、影音、文字等重要文件资料。
  第七条 各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以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监督人员负责所监督工程项目监督档案原始文件的收集和整理。各监督机构应建立制度确保原始文件真实、完整,及时反映监督工作实际,并要客观反映出监督工作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2、监督机构应设专人负责监督档案的管理。应建立和完善监督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监督档案的及时收集整理、科学建档、安全保管、合理利用。
  3、监督机构应建立监督档案归档前的内部审查制度,确保归档档案的科学完整。
  第八条 监督档案应在工程竣工并签发监督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归档。
  第九条 监督档案应按第六条顺序装订整齐,按统一格式装订封皮和目录。所有文字、表格、图片粘贴等应使用国际标准A4号纸。
  第十条 监督档案应按单位工程立卷,按编号顺序排列存放。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推行质量监督工作计算机管理,并将监督档案管理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关重要书面文件应同时转化为电子文件保存,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封皮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档案编号

  工程名称
  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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