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场要就近安排在驻地学校,并聘请学校教师作为监考人员。省建设厅将派人对各设区市考点考试情况进行巡视,负责试卷发送、带回和参考人员核查。
五、考试结果的使用
(一)对申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申领条件的,由省建设厅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
(二)对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直属机构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省建设厅将考试结果抄送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人员,省建设厅将考试结果抄送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抄送所在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考试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证》年检的依据。
(三)对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将考试结果抄送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核发《行政执法证》的依据。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由省建设厅组织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对申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的不予核发;对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建议不予核发;对已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建议不予通过年检。
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全省《城乡规划法》知识竞赛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本单位和县(市)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法》的学习贯彻,以这次统考为契机,推动学法用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联系电话:0311-87904560 E-mail:fg@hebjs.gov.cn
联系人:施树强 孔朝伟
附件:1、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专业法考试补充人员名单
2、____市____考点、考场、考生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1:
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专业法考试补充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