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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一定风险的;

  (二)连续半个月以上专项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派遣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违背社会公德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与志愿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需要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优先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围,鼓励和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服务活动提供资助。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经费专款用于志愿服务工作,其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捐赠者、资助者以及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对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支持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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