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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部署2008年度全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长令〔2007〕14号)第12条的落实情况。一是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建立情况。二是实施情况。建设工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产品,是否已经按照有关要求按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检验检测。三是检查检验检测单位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出具真实的检验检测报告。

  (三)《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长令〔2007〕14号)第20-23条的落实情况。目前,省建设厅已印发5批《建设工程淘汰和限制使用产品目录》和1批《河北省公共场所限制使用部分用水器具目录》,各地要以此为检查重点,发现已淘汰和限制使用的材料设备仍使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长令〔2007〕14号)第19条的落实情况。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内容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发现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应督促其供应单位尽快申报。对仍未申报或已申报未备案的,应视情况暂停其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

  (五)各地要加大重点整治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抽样检测工作力度,并及时向省建设厅通报检查结果。各地在进行抽样检测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随机抽取样品,进行登记、封存后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三、工作安排

  自发文之日起至7月1日为组织安排阶段,各市、县(市)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机构、人员,明确工作目标,确定重点整治范围、产品种类和方法、步骤,准确掌握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使用情况;

  7月、8月、9月为各地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此阶段是施工高峰期,各地要按照当地实施方案对重点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情况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落实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要求,并于9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省建设厅材料装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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