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视为合格。
1、企业名称不规范的;
2、注册资本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3、法定代表人、物业管理专职人员以及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额、职称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4、物业服务项目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5、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6、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7、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1、企业设立后长期没有物业服务项目且未办理资质核定手续的;
2、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5、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6、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7、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8、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9、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10、不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应予吊销其资质证书。
1、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2、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有(二)(三)(四)所列情形之一,《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设定可以处以罚款的,应依照规定和程序予以罚款。
六、2008年度定期检查安排
2008年度物业服务企业定期检查,按照企业自查、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检查、省建设厅抽查的方式进行。8月底前,在企业完成自查基础上,各设区市完成一级、二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检查,并将《物业服务企业检查表》(附件1)报省建设厅;9月底前,完成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检查工作,并将《物业服务企业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