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服务质量标准、服务和收费等制度,是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7、企业经营服务利润及获奖等业绩情况。
(二)2007年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活动中是否存在《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11、
19、
20、
21条列举的不良经营行为。
四、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觉接受和配合物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接受定期检查时,应主动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检查表(附件1);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资人明细。自然人出资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及原件,法人出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和公司章程;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和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
(六)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企业经营业绩证明。包括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业主满意度调查、获奖项目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等。
五、对企业监督检查后结论认定及处理
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应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作出结论。检查结论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一)物业服务企业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检查结论为合格。
1、公司名称规范;
2、注册资本真实,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4、经营项目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5、建立并执行企业服务质量标准、服务和收费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6、有合格的服务业绩,无不良经营行为、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无重大责任事故。